陕西睿浩生物有限公司

陕西睿浩生物有限公司与秦安县祥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财保35号

申请人:陕西睿浩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绛南村东秦川牛场基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MA6XMD3L47。

法定代表人:何媛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妍,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安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05。

法定代表人:王秀连。

申请人陕西睿浩生物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安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4935账户内资金75328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安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4935账户内资金75328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86元,申请人陕西睿浩生物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静

2021040335916104316347XXXXXXXXXXXXXX29052021052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