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555号
原告:咸阳炬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淼淼,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XX城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睿浩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绛南村东秦川牛场基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MA6XMD3L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炬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睿浩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炬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咸阳炬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炬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计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睿浩生物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