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岐肥业有限公司

宝鸡西岐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323执29号之一
***:
你单位与***岐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23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岐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人***岐肥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500元、利息损失5000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保全费1190元;
三、承担案件执行费98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蔡镇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0237021754564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联系人:安贝贝联系电话:0917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