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岐肥业有限公司

宝鸡西岐肥业有限公司与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30民初435号
原告:***岐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西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体军,系该公司采供部经理。
被告: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岐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岐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岐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岐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