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岐肥业有限公司

某某岐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3执29号
申请人:***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益店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岐,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城关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3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岐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19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互联网金融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23执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维斌
审判员  董 伟
审判员  李建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