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岐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宝鸡某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3民初1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益店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君锋,男,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城关镇西兰大街地税小区*单元*楼*户。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城关镇西兰大街地税小区*单元*楼*户。
申请人宝鸡**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陕0323民初1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至135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肥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至13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红波
审 判 员  XX波
人民陪审员  张洪恩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雒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