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岐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宝鸡某某肥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3民初140号
申请人:宝鸡**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益店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君锋,男,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城关镇西兰大街地税小区1单元2楼东户。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城关镇西兰大街地税小区1单元2楼东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肥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至13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红波
审 判 员  XX波
人民陪审员  张洪恩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雒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