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忠能电气有限公司、湖南恒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81执保294号
申请人佛山市忠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0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8月26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佛山市忠能电气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804602021000014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忠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0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630.0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忠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洪斌
书记员  胡迪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