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矶电机开关有限公司

上海新辉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4339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新辉,总经理。
被告: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渊。
原告上海新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新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辉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38元,减半收取计10,569元,由原告上海新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嘉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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