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矶电机开关有限公司

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与广东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15246号之一
原告: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钟渊。
委托代理人:王云、位二兵,均为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保全费2490元,均由原告上海富士电机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纯
审 判 员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毓萍
书记员罗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