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杨浦公园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5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海杨浦公园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上海杨浦公园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对其摔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杨浦公园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前补偿沈某某人民币1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50元(调解减半收取),由***负担。但因沈某某经济困难,经其申请,予以免缴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