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发硕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1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原新疆中发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新疆中盛尚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盛尚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中央城10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三坪农场银河街181号1栋办公楼二层4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发硕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银河街181号1栋办公楼二层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盛尚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尚书公司)、新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疆中发硕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硕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5民初3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劳动者依据结算后形成的协议书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无需“仲裁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数额是经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直接起诉不会影响其举证等诉讼权利,且当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工资欠条,是指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不能简单地只看证据的形式,要结合案件事实,慎重审查、认定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我提供的《**辞职计算提成及奖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我辞职后与新疆中发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鑫盛公司)对提成和奖金的结算协议,其中对欠付我的奖金和提成数额有明确约定。该协议书可以视为该司法解释中的“工资欠条”,直接作为拖欠我工资的依据。因此我依据《协议书》主张中发鑫盛公司支付相应提成及奖金无须经仲裁前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有误,请求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中盛尚书公司、**公司、中发硕基公司共同辩称,双方之间存在支付提成和奖金的争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本案应当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中发鑫盛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自2020年10月1日中2021年10月1日。2021年5月31日,**以家庭原因无法胜任公司的工作安排为由,向中发鑫盛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在结清工资后,就**的提成和奖金的计算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是对**工作期间业绩进行核对和计算后,根据中发鑫盛公司的市场部提成及奖金规定计算得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2.依据《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所签合同的咨询费用全部结清后,一次性发放任务奖金。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新疆天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个公司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咨询费和新疆腾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双河市华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笔咨询费后,公司付清**的剩余提成款,也可以按每个公司收回咨询费的具体情况,依次结清剩余提成款。协议书第三款约定,公司给**发放奖金60万元,此款在**收回协议书中9家公司的第一批、第二批咨询费后付清。按此约定只有**将咨询费用全部收回后,中发鑫盛公司才能给其发放提成和奖金,而且要根据他收回款项的情况进行计算。**自2021年5月31日辞职后再未回收过咨询费。我方给**每个月发放工资,并非只支付提成和奖金。提成和奖金是对**收回咨询费的奖励,这是行业惯例。**主张提成和奖金723,100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双方对奖金和提成是否应当支付存在争议。中发鑫盛公司并未给**出具欠条。双方签订《协议书》既不是欠条的一种形式,也不具有欠条的法律效果,双方之间存在应否支付提成和奖金的争议。双方只有在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对金额没有争议,才能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双方之间存在应否支付提成和奖金的争议,并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必须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综上,**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发鑫盛公司支付提成及奖金共计723,100元;2.判令中发鑫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令中盛尚书公司、**公司、中发硕基公司、***对中发鑫盛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合计823,1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发鑫盛公司、中盛尚书公司、**公司、中发硕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10月1日,中发鑫盛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工作岗位在市场第三部门,从事部门经理工作。中发鑫盛公司根据**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作报酬。2021年5月31日,**向中发鑫盛公司提出离职的申请。2021年6月8日,**与中盛尚书公司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2021年6月15日,中发鑫盛公司与**签订《**辞职计算提成及奖金协议书》,内容为:**入职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申请辞职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期间担任过市场三部经理及市场部总监职务,现本人提出辞职请求,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最新规定,中发鑫盛公司同意**本人辞职请求,辞职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现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及完成任务奖金发放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关于市场部业务提成及完成任务奖金的规定:1.市场人员签署的资质咨询合同,按合同价格提成5%,第一批咨询费结清付提成的一半,第二批咨询费结清,提成付清。2.奖金按年度结算,年度完成500万以上,奖金15万元;年度完成1000万以上,奖金40万元;年度完成2000万以上,奖金60万元;年度完成3000万以上,奖金80万元。本人所签合同清后,一次性发放任务奖金。3.为公司提供信息,公司根据信息签下资质合同,提成按合同总额1%计算提成;员工自己的客户并且员工本人参与此项业务介绍及初步商谈活动,但由公司主导签订的资质合同,按合同总额的2%计算提成。由员工签订的资质咨询合同,按合同总额的5%计算提成。二、**业务结算:1.**完成签署的资质咨询合同:(1)新疆远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额220万;(2)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额248.8万;(3)新疆天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总额279万;(4)新疆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总额279万;(5)新疆景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总额297万;(6)新疆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总额276万;(7)新疆腾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总额150.7万;(8)中煤建工集团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额57.5万;(9)双河市华基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总额40万(以下简称9家公司)。2.合计完成任务1848万,按5%计算提成款为92.4万,现已支付提成款55.0875万元,剩余未支付提成款为37.3125万元。待**收回(1)新疆天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新疆天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中煤建工集团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个公司的第一和第二批咨询费和新疆腾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双河市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第二笔咨询费后,公司付清**的剩余提成款。也可以按每个公司收回咨询费的具体情况,依次结清剩余提成款。3.此项提成已包括:(1)新疆远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3)新疆天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4)新疆天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5)新疆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6)新疆腾龙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6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按公司规定由公司对以上公司中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进行水利分立,每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按合同总额减少60万元的任务提成,合计6家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需减扣360万的任务提成,考虑到**本人在新疆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雷战中所属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做的部分工作,作为对**本人的补偿,6个公司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合计360万的任务提成不另做减扣,**本人在辞职后,对新疆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雷战中所属公司签订的资质咨询等合同,不再有任何关系或提出任何其他要求。三、关于**奖金的发放。**共计完成签订合同任务为1,848万元,符合公司规定的1000万以上的任务奖励规定,即完成1,000万元以上奖励奖金40万元。考虑到**本人在新疆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雷战中所属公司签订合同期间,所做的部分工作,作为对**本人的补偿,其任务奖金按2000万以上的标准发放,即公司发放给**本人奖金60万元。此款在**收回所签合同9家公司的第一批、第二批咨询费后付清,考虑到**所签的9家合同除收回第一批和第二批咨询费后,尾款数额过大,参照公司发放奖金规定和照顾**本人辞职后对奖金的发放,在收回所签9家公司全部尾款之前,预留10万元奖金款,待**收回所签合同的全部尾款之后付清。如有一方违约,处以违约金10万元,赔偿给另一方。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与中发鑫盛公司签订的《**辞职计算提成及奖金协议书》,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及完成任务的奖金发放属于工资范畴,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目前,仅有工资转化为欠条在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其他情况下,现行法律并无将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转化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中发鑫盛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股东**持股61%,股东***持股39%。2023年2月8日中发鑫盛公司被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查明的事实,2020年10月1日中发鑫盛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15日中发鑫盛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确定**辞职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并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及完成任务奖金发放进行约定。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协议书》中对**的提成与奖金的发放金额、发放条件进行了约定,提成与奖金的发放与结清咨询费之间存在关联,现关于提成与奖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故**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受理的情形。就本案中的主张,**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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