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3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迟福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岚山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月英,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毕建利,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岚山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1,622,84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2,942.00元,执行费18,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岚山时装有限公司已清算登记注销,其财产及债务已由被执行人***、***按出资比例继受,故屏蔽被执行人大连岚山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任月英名下房产两处、车辆一台,查封被执行人毕建利名下房产一处,上述财产因均有抵押,均暂无法处置。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