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44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迟福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东,大连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北海村。
法定代表人:鲍能飞,该公司董事长。
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3)大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为,“一、原告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09年10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536万元,扣除已付款1120万元,被告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工贸公司向原告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6万元,并支付利息50万元;三、被告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误工费50万元;四、被告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司法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1万元;五、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如系原告施工原因造成的屋面防水和墙体裂缝,由原告承担修复责任。上述被告应付给原告的款项合计607万元,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15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457万元。如逾期给付,则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0日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5)大执字第36号终本结案;2021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8日,本院通过大连金普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新区石河街道××518-2的科技研发车间(建筑面积6629.4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辽(2021)大连普湾不动产权第11001224号。
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
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红利、理财情况。
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
2021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11月3日,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上述执行过程及执行措施的运用,本院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新区石河街道××518-2的科技研发车间(建筑面积6629.4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辽(2021)大连普湾不动产权第11001224号查封的房产不适合处置,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魏 汀
执行员 张建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丁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