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迟福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玉坤,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岚山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1,622,84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2,942.00元,执行费18,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处,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继续拍卖。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元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