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财保46号
申请人:大连鑫恒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79477919N,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按******二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卉阳,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118662229Q,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石河街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迟福功,该公司经理。
大连鑫恒丰建材有限公司诉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大连鑫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鑫恒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人民币43万元。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