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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6777号 原告:***,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恒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记,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全林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大学仕花园2号楼4**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全林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全林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计1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