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梦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7571号
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三义街6-1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2101122426955549。
法定代表人:史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会荣,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梦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58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96848697D。
法定代表人:曲菲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梦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李秋月
人民陪审员  许 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