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2915号
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三义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史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会荣,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萌动新天地商业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03-医药有限公司办公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椰屹。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萌动新天地商业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 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洪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