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特154号
申请人: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5-C-3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申请人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4056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被撤销。
***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以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79999.68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6666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40566号终局裁决,裁决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2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对该仲裁裁决已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对案涉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故依法应驳回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中寰嘉和(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