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3382号之一
原告:***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星街道开元广场*号楼***号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L3928551XM。
法定代表人:童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丹、冯小燕,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星街道晋阳东路***号*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95978422X。
法定代表人:李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6元,减半收取4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