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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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82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霞,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开元广场1号楼203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L3928551XM。
法定代表人:童斌。
被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一次性支付15000元了结此案”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焰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