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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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2058号
原告:尚发好,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万联城万联广场1幢1502室-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L3928551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发好与被告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23年6月27日,原告尚发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发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尚发好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