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尚发好、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2058号 原告:尚发好,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万联城万联广场1幢1502室-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L3928551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发好与被告嘉兴市御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23年6月27日,原告尚发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发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尚发好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