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1500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栋,董事长。
被告:山西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6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国怀。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贾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