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387号山水庭院3幢2单元50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国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栋,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原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丽,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丽丽,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7元,减半收取即11763.5元,由上诉人山西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光
审判员 王 薇
审判员 姜宏亮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