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民初131号
原告:山西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601室。
法定代表人:柴德闯,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晶,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电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7号。
法定代表人:徐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霞,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祁县晋源通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秋村新区A3号楼北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秦英,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电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西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2.29元,由原告山西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丽沙
人民陪审员 李乐萍
人民陪审员 霍林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