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2149号
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中心大街西定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J1GHO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园艺财富广场西区C1号楼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MMX04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