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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243号
申请人:******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朝,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恒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幢17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541708532。
法定代表人:梁永学,职务及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夏恒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恒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507944元,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恒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50794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芦生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马文学
书记员韩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