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恒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梁永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恒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