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财保3号
申请人:临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财富广场1号楼B**1602室。
组织机构代码:MA3C80XF-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D座六楼。
组织机构代码:7823362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7600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临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76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临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此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