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满园里3-5-702。
法定代表人:秦武昌,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6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琪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