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8087号
原告: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满园里3-5-702
法定代表人:秦武昌,总经理。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经理。
第三人:天津中医药大学,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10号。
负责人:高秀梅,经理。
原告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天津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