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321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部县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史光伦,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兴,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永丰路二段**友豪国际********。

法定代表人蒲海清。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50000元和加处罚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南部县城北客运中心暨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贯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包该项目的被执行人存在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发放工资、与招用的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完善、施工现场设立的维权信息告示牌不规范等行为。同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申请执行人。同月20日,被执行人完善了劳动用工合同,设立了维权信息告示牌,但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21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0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次日,申请执行人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50000元和加处罚款5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柴洪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