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6民初46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丰路二段48号友豪国际21幢1单元12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0582210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