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22执1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丰路二段48号友豪国际21幢1单元1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乐安镇黄林场镇。
法定代表人:雷龙木。
本院在执行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川072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据(2021)川072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本金金额为300000元,执行到位0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卡、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垫支诉讼费2381元未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72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扬
审判员*锋
审判员*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