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550号
原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
法定代表人:蒲海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