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35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影,遂宁市船山区慈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蒲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华徳,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