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35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影,遂宁市船山区慈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蒲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华徳,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