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24200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288号2号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2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江南市政建设(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加石南路29号5楼1**5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煤江南市政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现原告广东中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保全费1747元,由原告广东中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