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15民初342号
原告:**,男,土家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215176K(1/10)。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婷,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诉讼代理人桂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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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7500.00元;二、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产生的年假折合金额1046.00元。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当庭提交的离职申请流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表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表是在2020年5月15日在观山湖区签收,被申请人为何不在2019年7月12日-2019年12月17日期间双方交递和签收合同。而是在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在观山湖区签收,这是什么意图呢?双方在2019年12月17日已与直属主管江洪、人事经理桂婷口头协商好现年终公司裁员,是按劳动法赔偿申请人一个月经济补偿金7500.00元。到最后被申请人不认账,而逃避拒绝呢?被申请人提供的提交离职申请表没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只有申请人的亲笔手写和签名的离职申请表才能认可。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双方面谈报告,存在很大的劳动争议。
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系主动离职,不存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于2019年12月
17?日出于职业规划原因主动向答辩人提出辞职,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也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上述事实在仲裁阶段有答辩人门户电子流程截图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证,且仲裁对于上述事实也进行了确认。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需要支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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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补偿的事实。二、答辩人不需要支付年休假补偿,且该项请未经仲裁,不应得到支持。**是2019年7月12日入职,并于2019
男?12月17日离职,在公司工龄时间不足1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列及贵州当地的相关规定,工龄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且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此前并未向仲裁提出过关于年休假补贴的申请,因此,该项申请不应得到支持。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网上招聘,到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9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
日。原告每月工资为7,500.00元。2019年12月17日原告在被
告?OA系统因职业规划提出辞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离职原因系个人申请辞职
还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双方均认可原告办理离职手续系按照公司规定在OA系统中申请,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且无异议的离职申请表载明原告离职原因为“职业规划”,虽然原告称系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在OA中走流程,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上述事实,故因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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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年假折合金额,该诉请并未经劳动仲裁处理,不符合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定,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苏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春燕
书 记 员  任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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