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第三人:中环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工业集中区东区186号。
法定代表人:朱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淮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万玉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环科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8615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97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