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817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中环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腾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序春。
被告:淮安欣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乃康。
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阿娇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