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4053号
原告:**。
被告:中环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中环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