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淮浦路东侧翰林院小区34幢103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环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