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14号
原告: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中段北侧日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胜,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
负责人:高述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5150元,由原告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