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路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财保162号
申请人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3日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值财产,案外人陈贵娥以其自有的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中段北侧日杂综合楼南栋西单元3层西户(不动产产权证书号:鄂(2018)鄂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镇芦花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陈贵娥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中段北侧日杂综合楼南栋西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书号:鄂(2018)鄂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一套。
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泉章
审判员  姜志刚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