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1048号
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岭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童欣茹(特别授权),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中段北侧日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胜(特别授权),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24元,由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