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瑞暖通与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06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县潭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中路一段**百纳公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