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06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县潭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中路一段**百纳公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思百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