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14172379。
法定代表人周兆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院后庄社区代码:55370214B60990472A。
法定代表人刘昇平,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产品,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6583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