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3财保132号
申请人: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周兆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波,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颖,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案外人周兆福提供其名下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3号楼1单元1401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至2018年10月18日。
二、查封案外人周兆福名下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3号楼1单元1401户房屋1处,期限至2018年10月1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文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晓
书 记 员 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