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3民初4020号
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
法定代表人:周兆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波,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颖,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1元,减半收取69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郝军军